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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行审19号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沙河市永达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沙河市永达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2行审19号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任湖生,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沙河市永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纪建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沙河市沙河市永达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与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执行内容不一致,且涂日期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社国

审判员  刘永信

审判员  付伟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