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2行审19号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任湖生,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沙河市永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法定代表人纪建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沙河市沙河市永达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与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申请执行内容不一致,且涂日期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沙国土资土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社国
审判员 刘永信
审判员 付伟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