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51民初494号

张学德与何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学德,何军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94号

原告:张学德,男,195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告:何军,男,1984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德诉被告何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德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原告张学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学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