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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51号

肖进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宋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进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宋兴明,宋永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51号原告肖进卫,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委托代理人范云松、陶开云,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218270775L,地址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路。负责人章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加勇、何达成,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宋兴明,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宋永才,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生,云南省马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进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关支公司、宋兴明、宋永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进卫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进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进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肖进卫承担。

审判员 陈 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