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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1666号

李剑英、张婉晴等与姚明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剑英,张婉晴,姚明林,田寿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666号原告李剑英,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张婉晴,女,200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法定代理人刘爱华,女,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姚明林,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田寿明,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英等诉被告姚明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靖胜忠

审 判 员  郭庆梅

审 判 员  张新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徐振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