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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33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宁予川、廉变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宁予川,廉变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3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毅,行长。委托代理人郁翔、张国成(实习),系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予川,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被告廉变利,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宁予川、廉变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