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廷兰,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丰都县。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仕贵,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丰都县。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仕贵、江廷兰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170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徐仕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江廷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徐仕贵、江廷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江廷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江廷兰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廷兰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廷兰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刑初3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俊鸿
代理
审判员 吴飞普
代理
审判员 黄 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庄惠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