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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终716号

王晴、河北省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晴,河北省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终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晴等保定市高阳县高阳镇杨家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诉讼代表人杨宝英,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诉讼代表人王慧苓,女,1966年ll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诉讼代表人郭胜利,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诉讼代表人王晴,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委托代理人臧梵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丽,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庆伟,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薛雪松,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褚慎敬,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晴等保定市高阳县高阳镇杨家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因河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字第1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冀政复决[2015]84号)中,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高阳县高阳镇杨家屯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对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应为高阳县高阳镇杨家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一审裁定仅在文书首部列明了原告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未列明全部原告的人数及基本情况,属于遗漏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132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丽平

审 判 员  韩锦霞

代理

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简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