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287号原告毛天贵,女,汉族,住陈仓区周原镇。被告国网英达集团英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负责人王建让,任经理。
原告毛天贵诉被告国网英达集团英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天贵诉称,我于2015年10月30日13是10分许,与王飞飞驾驶的陕CXN3**号小车相撞,致我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飞飞负事故全部责任,我无责任。因王飞飞的肇事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我要求被告国网英达集团英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1462.44元。原告毛天贵起诉的被告“国网英达集团英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主体不存在,原告提供的车辆保单显示,车辆投保单位名称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该公司与原告起诉的被告“国网英达集团英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又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国网英达集团英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也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国网英达集团英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天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毛天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录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