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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刑初21号

黄栓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祥,黄栓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刑初21号自诉人张永祥,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人黄栓劳,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区。自诉人张永祥以被告人黄栓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提起自诉,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审判员  张胜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席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