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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56号之二

张连举、郭学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连举,郭学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连举,男,195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郭学聪,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张连举与郭学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学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