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连举,男,195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郭学聪,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张连举与郭学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学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