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592号之一
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翠珠工业区16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594574。
法定代表人:郑木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青,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金梅,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本院予以退还279元给原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曹晓南
审 判 员 刘改宏
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泳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