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张安颖,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卫东区。
被
申请人:李西民,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
申请人张安颖与被申请人李西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安颖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西民所有的长安牌SC71065轿车一辆予以扣押(限额22000元);申请人张安颖提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平东支行的定期存款18000元作为担保。我院作出(2017)豫0411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送达。2017年2月8日申请人张安颖以其与被申请人李西民已协商和解并已支付全部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西民所有的长安牌SC71065轿车一辆的扣押(限额22000元),并对其提供担保的存款予以解冻。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安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即日解除被申请人李西民所有的长安牌SC71065轿车(无牌照)的查封。
二、即日解除申请人张安颖提供的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平东支行的定期存款限额1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宇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 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