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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财保9号

申请人林章祥、巫丽枝与被申请人江西鹰潭福海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章祥,巫丽枝,江西鹰潭福海物流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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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财保9号

申请人:林章祥,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松溪县。

申请人:巫丽枝,女,1984年9��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章祥(系申请人巫丽枝之夫),即申请人林章祥。

被

申请人:江西鹰潭福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邓埠镇建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涛,总经理。

被

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山圩。

负责人:曾宪钦,经理。申请人林章祥、巫丽枝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西鹰潭福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L×××××重型半挂牵引车;

二、查封被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重型普通半挂车。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自愿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章祥、巫丽枝已经提供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西鹰潭福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L×××××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期限两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重型普通半挂车,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林章祥、巫丽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婷  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飞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