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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孙国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红,孙国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被执行人孙国昌,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罗店镇。申请执行人张红与被执行人孙国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国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考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