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26号申请人曾坤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5日,居民,住广安市前锋区。被执行人张开光,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曾坤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池县石垭镇玉屏山砖厂、张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开光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扣划金额为91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相立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