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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266号

赵某与赵某、杨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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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杨某,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杨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杨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人杨某的存款42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