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杨某,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杨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杨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人杨某的存款42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