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2刑初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福云,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福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白 兰
人民陪审员 XX才
人民陪审员 陆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