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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刑初5号

张福云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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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2刑初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福云,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茹云飞,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福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白 兰

人民陪审员  XX才

人民陪审员  陆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