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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2610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全正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全正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61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99467。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全正富,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全正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8000元,已执行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     茂     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     来     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