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61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99467。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全正富,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全正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8000元,已执行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法院“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 茂 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 来 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