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47号原告程建明,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婷婷,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玉翠,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四海商行业主。被告武冈市军发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原告程建明与被告唐玉翠、武冈市军发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程建明以被告唐玉翠已死亡,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程建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程建明负担。
审 判 员 刘洪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