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2民初374号

姚加发与张大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加发,张大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74号

原告:姚加发,男,汉族,1992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张大英,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姚加发与被告张大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姚加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加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姚加发负担。

审判员 李 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缪彬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