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74号
原告:姚加发,男,汉族,1992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张大英,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姚加发与被告张大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姚加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加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姚加发负担。
审判员 李 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缪彬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