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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行审4号

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27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南县莲城镇北宁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林,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南县莲城镇西郊。

法定代表人:陆有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人社监理字(2016)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被申请执行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拖欠77名职工2015年6月工资102397.92元,拖欠146名职工2015年9月工资149774.20元,拖欠职工2016年1月至6月工资431661.76元,合计:683833.88元。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广人社监令字(2016)09号《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前支付所拖欠员工工资,但整改时限结束后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2016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广人社监理字(2016)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理:1.由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此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拖欠的职工工资683833.88元;2.对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证据:1.工作方案;2.对许秀英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3.立案审批表;4.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5.营业执照;6.电话记录;7.立案审批表;8.工资发放表;9.发放工资、欠发工资统计表;10.拖欠工资、社会保险情况;11.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补偿金借款情况;12.保险费用情况;13.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4.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15.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16.催告执行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执行人广南腾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的规定,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县级劳动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处理,其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系有权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执法主体适格,其作出的广人社监理字(2016)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广人社监理字(2016)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海英

审 判 员  李善东

人民陪审员  陈灵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晏明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