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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59号

范保民、范爱民等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保民,范爱民,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59号原告范保民,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范爱民,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常向往,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朱楼村委。法定代表人霍汝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保民、范爱民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华豫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保民、范爱民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保民、范爱民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保民、范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保民、范爱民负担。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