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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7969号

陈学军与李金松、周旭亮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学军,李金松,周旭亮,顾伟石,沈斌,沈见云,翁永伟,陆秀峰,沈法根,胡田富,戴龙海,陈永妹,王江洪,孙良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969号

原告:陈学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李金松,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周旭亮,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顾伟石,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沈斌,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沈见云,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翁永伟,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陆秀峰,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沈法根,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胡田富,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戴龙海,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陈永妹,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王江洪,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孙良刚,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陈学军诉被告李金松、周旭亮、顾伟石、沈斌、沈见云、翁永伟、陆秀峰、沈法根、胡田富、戴龙海、陈永妹、王江洪、孙良刚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学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学军负担。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