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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229号

戴彬与刘福知、熊泽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彬,刘福知,熊泽福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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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戴彬,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刘福知,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熊泽福,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3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福知、熊泽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福知、熊泽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刘福知、熊泽福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5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尹亚军

审 判 员  苏华君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