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戴彬,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刘福知,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熊泽福,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31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福知、熊泽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福知、熊泽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刘福知、熊泽福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5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尹亚军
审 判 员 苏华君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