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223号
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121号5楼。
法定代表人:操文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黄法元,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法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2月4日,原告以物业费已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立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