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820号
原告:谢玲凤,女,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被告:崇安区两活宝食品店,住所地无锡市风顺里*****号。经营者:宋海南。
原告谢玲凤与被告崇安区两活宝食品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谢玲凤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玲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玲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75元,由谢玲凤负担。
审判员 殷天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