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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820号

谢玲凤与崇安区两活宝食品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玲凤,崇安区两活宝食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820号

原告:谢玲凤,女,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被告:崇安区两活宝食品店,住所地无锡市风顺里*****号。经营者:宋海南。

原告谢玲凤与被告崇安区两活宝食品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谢玲凤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玲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玲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475元,由谢玲凤负担。

审判员  殷天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