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澳华商业展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丁学玉。被执行人北京宾永户外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1栋1202室。法定代表人成耆鹤,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恒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李琪,人事总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澳华商业展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宾水户外用品商贸有限公司、苏州恒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苏州市澳华商业展示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2511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澳华商业展示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虎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弛
审判员 孙榕宁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