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29号原告郭俊文,男,1986年6月18日,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告岳玉虎,男,50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郭俊文诉岳玉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文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乌兰萨日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师 晶 晶 搜索“”
郭俊文与岳玉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子王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29号原告郭俊文,男,1986年6月18日,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告岳玉虎,男,50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郭俊文诉岳玉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文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乌兰萨日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师 晶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