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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29号

郭俊文与岳玉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俊文,岳玉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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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子王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29号原告郭俊文,男,1986年6月18日,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告岳玉虎,男,50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郭俊文诉岳玉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俊文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乌兰萨日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师 晶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