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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1171号

秦瑞华与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秦瑞华,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21171号原告秦瑞华,女,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巩蔺娜、高晓莉,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2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刘娟。

原告秦瑞华诉被告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岸教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瑞华代理人巩蔺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亲子老师的职位。现由于被告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无法正常运营,并拖欠原告2016年5月份和6月份的工资,以及欠缴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的社保13636元。为此,原告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5月份和6月份的工资共计6531.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的社保费1363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两岸教育未答辩。本院根据原告诉请,举证及庭审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7月25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5月和6月工资共计6531.5元,支付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的社保13636元。仲裁委作出金劳人仲不字【2016】707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于2013年2月在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持续向原告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后因被告两岸教育未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离职。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月工资至2016年4月,自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原告的月工资分别为3249.76元、3749.26元、3789.39元、3301.51元、3298.75元、3092.57元、3392.77元、3621.61元、4343.24元、2802.41元、3576.91元、3333.27元,故原告平均工资系3462.62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其拖欠工资,并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认可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未支付其2016年5月、6月的工资,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该诉称予以采信。原告诉请5月、6月工资共计6531.5元,不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诉请被告两岸教育支付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的社保费13636元,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原告该诉请不属于本案管辖,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秦瑞华2016年5月、6月工资共计6531.5元。

二、驳回原告秦瑞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两岸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卫国

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

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梓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