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腾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1号25室。
法定代表人:黄依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明,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峰,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驼绒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静,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腾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腾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4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腾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78659.54元、加价款32981.25元及利息76721.06元(截止2016年5月8日),并支付自2016年5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计算)5456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6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541元,以上共计1265232.85元。现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5232.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文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路 伟
书 记 员 金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