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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60号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勇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赵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赵勇刚,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勇刚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勇刚名下有车牌号为鲁AXXX**的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勇刚名下车牌号为鲁AXXX**的车辆,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洪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