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1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巨华,局长。被执行人张铁柱,男,汉族,1979年10月11日生,住沧县,系沧县铁柱煤炭经销处业主。申请人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县工商处字(2016)第13092116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认定被执行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对其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2750元。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执法卷宗一册(若干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沧县工商处字(2016)第13092116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沧县工商处字(2016)第13092116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罚没总额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世彬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