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53号
原告:罗全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海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智星,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全辉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全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全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全辉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方群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