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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6750号

程灿红与董先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灿红,董先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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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6750号

原告:程灿红,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徐雪梅,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先夫,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灿红诉被告董先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灿红于2016年8月9日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在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并于2017年2月8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桂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薛章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