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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5627号

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与李国昌、林延胜、周世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李国昌,林延胜,周世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627号

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住所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

法定代表人:XX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洪山,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昌,男,1942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林延胜,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周世宏,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国昌、林延胜、周世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慈连斗

审 判 员  邹丽娟

代理

审判员  孙 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春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