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5627号
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住所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
法定代表人:XX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洪山,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昌,男,1942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林延胜,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周世宏,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国昌、林延胜、周世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瓦房店市永宁镇吕家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慈连斗
审 判 员 邹丽娟
代理
审判员 孙 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春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