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769号
原告:陈魏明,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敢为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第一城怡景5幢底层18、19卡。
法定代表人:陈祥宏。
原告陈魏明与被告中山市敢为先钢结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陈魏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魏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丹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依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