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91号
申请人:王行实,男,汉族,生于1942年6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
申请人:赵达云,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王行实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赵达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赵达云价值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王行实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行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田 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