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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2137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埠寺支行、吴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埠寺支行,吴付玲,刘义军,吴付忠,崔庆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37号

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埠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处向西路南。代表人:高金宏,行长。

被

申请人:吴付玲,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

申请人:刘义军,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

申请人:吴付忠,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

申请人:崔庆志,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埠寺支行与被告吴付玲、刘义军、吴付忠、崔庆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埠寺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埠寺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付玲、刘义军、吴付忠、崔庆志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