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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执102号

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与江川安福化工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江川安福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水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庆雄、廉贵,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川安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逢春。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与江川安福化工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云04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由被告江川安福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后1850元由被告江川安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江川安福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9月1日云南合创科技成果转化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2016年9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江川安福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逢春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江川安福化工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也涉及执行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江川安福化工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执1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条件成立的,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云峰执行员 锁治文执行员 谢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雯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