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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86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与曾云菊朱占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朱占银,曾云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8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309R。负责人刘劲,行长。委托代理人姜稚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江霞,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占银,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曾云菊,女,汉族,1966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与被告朱占银、被告曾云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登记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法官 助理  胡冰倩

书 记 员  胡梦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