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红,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太仓市恒信磨毛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板桥兴业路298号,组织机构代码73249812-3。被执行人XX刚,男,汉族,1970年1月9日生,住太仓市。申请执行人李建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6)苏0585执2647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太仓市恒信磨毛厂银行存款22000元,扣划被执行人XX刚银行存款53682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帐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钱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