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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667号

张涛、佘晓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涛,佘晓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佘晓冬,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佘晓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026.54元[其中本金44138元、利息1324.14暂元(自2016.3.28起计算),诉讼费45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6.4元、执行费596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俊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