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28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孙静,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晶。被执行人陈明晶,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沈金华,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沈祁耀(曾用名曾立祁),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秦文平,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晶、沈金华、沈祁耀、秦文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晶、沈金华、沈祁耀、秦文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晶、沈金华、沈祁耀、秦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晶、沈金华、沈祁耀、秦文平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晶、沈金华、沈祁耀、秦文平亦无在沪经营登记和从业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华衍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晶、沈金华、沈祁耀、秦文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明进
代理
审判员 陈 曦
代理
审判员 任承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