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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204号之一

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邵聪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邵聪慧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霞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5714076T(1-1)。

法定代表人:盛岳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聪慧,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聪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邵聪慧收入2323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小 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