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美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霞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5714076T(1-1)。
法定代表人:盛岳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聪慧,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聪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邵聪慧收入2323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小 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