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28号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董世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平,该所副主任。
被告:李永江,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李永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时 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家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