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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85号

关希胜与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希胜,梁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关希胜。被执行人梁楠。关希胜与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梁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关希胜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15年10月4日至款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835元及保全费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64元,被告承担1991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2月8日利息为3325元。本案执行费为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楠银行存款6641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喜君

审 判 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85号梁楠:关希胜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325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991元、本案执行费1100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账号:270401060120100004012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联系人:张天增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陕0402执85号本院在执行关希胜申请执行梁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梁楠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为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梁楠(身份证号:61040219801215749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