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彩英,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郑铃云,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吴彩英与郑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另案申请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正在诉讼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吴彩英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彩英债权为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