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96号
原告:瞿世财,男,199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工业园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68072896G。
法定代表人:苏德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世财与被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现原告申请驳回其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瞿世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亚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