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17号
申请人:郭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
申请人:梁好,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郭磊与被申请人梁好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郭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以防止被申请人梁好转移婚后财产。申请人郭磊已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郭志荣、宋吉廷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铁路棚户区改造C区5号楼房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梁好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梁好名下的存款16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
二、查封担保人郭志荣、宋吉廷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铁路棚户区改造C区5号楼房。查封期间,该楼房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卫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达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