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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保17号

申请执行人郭磊与被申请执行人杨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磊,梁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17号

申请人:郭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

申请人:梁好,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郭磊与被申请人梁好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郭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以防止被申请人梁好转移婚后财产。申请人郭磊已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郭志荣、宋吉廷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铁路棚户区改造C区5号楼房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梁好所有的价值16万元的财产,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梁好名下的存款16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

二、查封担保人郭志荣、宋吉廷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四段铁路棚户区改造C区5号楼房。查封期间,该楼房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卫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达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