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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58号

张军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58号罪犯张军广,男,汉族,生于1983年7月17日,河南省滑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重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时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送监执行。该犯于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军广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广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张军广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涛

代理

审判员  江 平

代理

审判员  赵自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华

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